扛旗世界纪录起诉百度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案由:知乎(zhihu.com)用户“ytytytyt”是吉林的一个网喷,全名:曹某夫,只因为其在知乎(zhihu.com)使用用户名“ytytytyt”发表《为什么百度在知乎饱受鄙夷与不屑?》时,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对其涉及扛旗世界纪录的内容指出其存在错误论述,扛旗世界纪录没有做百度的商业的百科项目商业推广。此人就在各个网络平台上到处攻击扛旗世界纪录。
其在百度贴吧、百度口碑、百度知道、豆瓣、豆丁、天涯、知乎、虚假新闻网站等等网站发表攻击扛旗世界纪录的文章。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和知乎(zhihu.com)用户“ytytytyt”是同一个人。
扛旗世界纪录继续保留追究曹某夫及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扛旗世界纪录认为曹某夫盗用了罗倩倩女士的身份证信息。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终审民事判决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15f3eed27b405b8e9baa1d00122ad4
摘抄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洛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12楼A座。
法定代表人:胡扛旗,总经理。
原审被告:罗倩倩,女,1987年9月23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扛旗公司)、原审被告罗倩倩名誉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网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百度口碑”已明确履行“事前提示”的义务,在接到扛旗公司的反映后,“百度口碑”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发布者罗倩倩的注册信息,故我公司不存在明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行为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且扛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我公司未及时删除涉案信息,故我公司无须与发布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扛旗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百度网讯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删除,而是在接到我公司起诉时才删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倩倩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扛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三条涉案链接(经扛旗公司确认已经删除,该公司已申请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2.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偿侵害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要求百度网讯公司永久关闭关于我公司的百度口碑链接http://koubei.baidu.com/s/
www.kangqi.org)。4.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网首页发表道歉信向我公司赔礼道歉。5.提供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追加“bishi汉化组”为本案被告。6.要求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万元。7.要求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在百度口碑首页向我公司赔礼道歉。8.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我公司公证费和交通费损失,就本案证据公证费总额3000元,其中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我公司750元,交通费总额为1451元,其中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我公司725.5元,就本案公司主体身份公证费总额为9600元,其中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我公司2400元。9.要求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赔偿我公司公证费750元,交通费725.5元,“bishi汉化组”赔偿我公司主体身份公证费2400元。10.诉讼费由百度网讯公司及罗倩倩承担。11.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将名称“百度”改成“百毒”(庭审中扛旗公司已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扛旗公司为2011年10月26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1674716,现任董事为胡扛旗,业务范围为认证
世界纪录,认证
世界之最,认证行业扛旗。
201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显示:兹核准第1007444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洛克道300号乔阜商业大厦20楼A室。其中,第10074449号商标注册证显示核准商标为“扛旗CarryFlag”,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游乐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注册人上海扛旗广告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字2012年12月14至2022年12月13日止。
2016年1月12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编号为00253268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扛起
世界记录有限公司中英文版LOGO”;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53268,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表达内容为“一个圆环”,内圈包含“扛旗CarryingTheFlag”,外圈显示“
世界纪录WORLDRECORDS”。
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域名:baidu.com)的所有者和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是百度网的主要业务。
2015年10月7日,网络用户“bishi汉化组”在百度网讯经营的“百度口碑”产品“商家汇”项下“
扛旗世界纪录(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发布了标题为《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投诉记录,该记录中显示投诉者“bishi汉化组”的身份已核实,具体投诉内容如下:“是一家骗人的网站!在
吉尼斯世界纪录的百科上做什么虚假宣传说什么同等效力,还说公司在伦敦,其实是一家空壳公司!我看媒体报道之后就不想申请所谓的
世界纪录了,没想到骗到我钱之后不给我证书还不给退,以至恼羞成怒一直骚扰我。官方qq证明……”,并附有三张网页截图。其中一张截图显示“交易成功,转账,交易号,实付金额:2200.69,对方信息:扛旗
世界记录(张*)kq***@vip.qq.com,付款时间2015.10.06……”。该投诉网页右边显示
扛旗世界纪录(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有8条评论,3条实名曝光,网民形象:态度恶劣,打开慢,服务差,下方有“相关评论”模块。点开商家汇-
扛旗世界纪录(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中上方显示评论、实名曝光、舆情观察三个模块,点开“评论”,显示好评0,中评0,差评7,下方附有7条网友对扛旗公司的差评内容;点开“实名曝光”,显示用户名为“
扛旗世界纪录是骗子”的网络用户在2015年12月23日发布了标题为《扛起
世界记录的真相:辱骂客户,态度恶劣,虚假不实》的投诉记录,投诉内容显示如下:“1.自称扛旗
世界记录,实际备案是上海一家广告公司;2.在咨询时不断辱骂客户,售后基本没有,怀疑真相是一家空壳公司;3、赔礼道歉并退款。QQ:证据http://
www.kangqi.org/Contact.html”,下方附有三张截图。在前述投诉记录下方,显示用户名为“GWR_GC”网络用户在2015年10月13日发布了标题为《请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的投诉记录,投诉内容显示如下:“我司是
吉尼斯世界纪录。
扛旗世界纪录利用我司名称在搜索引擎上欺骗消费者,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方附有一张百度搜索网页截图。在前述投诉记录下方,为用户名“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发表的前述《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投诉记录。上述内容经(2016)沪浦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公证。
2015年11月19日、12月1日、12月11日,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爱丽先后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了《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所有侵犯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权利内容的律师函》,该律师函显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系受扛旗公司委托出具该律师函,要求删除所有侵犯扛旗公司名誉权的链接,其中针对百度口碑的内容有以下两条:“1.在百度口碑的(评论)中http://koubei.baidu,com/s/kangqi.org?tab=comt所有的评论都是攻击
扛旗世界纪录的。没有一个是真实的,有根据的,要求百度把所有评论都删除。2.在百度口碑(实名曝光)http://koubei.baidu,com/s/kangqi.org?tab=truth”,并说明了要求删除的事实和理由。该律师函中扛旗公司要求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网络用户“bishi汉化组”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封禁该网络用户。该律师函附有委托人扛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扛旗”商标权证(注册证号10074449)。扛旗公司主张最新给百度网讯公司发出的主题为《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所有侵犯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权利内容的律师函》,但该律师函没有落款时间。扛旗公司提交了邮寄律师函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予以证明其在2015年12月1日、同年12月11日,同年11月19日,2016年3月21日,同年7月17日分别向百度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证明其尽到了通知义务。
扛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就(2016)沪浦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还涉及到了(2016)京0108民初24627号民事案件的公证内容)出具的公证费发票3000元予以佐证其公证费损失,百度网讯公司对该公证费发票单据予以认可。此外,扛旗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世界网民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世界网民协会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在http://koubei.baidu,com/s/kangqi.org?tab=truth中的侵权链接给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评估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用户“bishi汉化组”分别给扛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2500万元,该报告书未对损失评估的具体依据及方法予以说明,百度网讯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扛旗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交通费、主体身份转递公证费等其他损失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且,扛旗公司在除了本案之外的其他案件中也使用了主体身份转递公证用于起诉证明主体身份。
为证明百度公司在2016年7月3日前未删除侵权链接,在同年8月30日才删除,其提交了视频文件,百度网讯公司主张该视频未经过公证,故不予认可。百度网讯公司主张除了标题为《请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的投诉记录是起诉以后删除的,其他两条投诉记录,该公司是在收到投诉以后就已经删除。
百度公司为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提醒和警示义务,履行了事先提示和事后监管义务,对《百度口碑用户协议》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中包含如下内容:不得在百度口碑中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包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消费者曝光需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需保证所曝光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该公证书还显示:对于商家汇中的商户,公司主体可以“认领”;消费者曝光模块要求用户填写主体、描述、证据,曝光者的真实信息(含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并表示同意《百度口碑用户协议》后方可发布,发布后还需要经过人工审核;百度提供了“申诉”渠道;从网民评价20条一一展示,并没有原告主张的几条涉案链接,证明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即已经删除,但并未显示具体删除的时间。对百度口碑商家汇中扛旗公司名下的网民评价、消费者曝光模块进行了公证,证明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即已经删除涉案链接,但并未显示具体删除的时间。标题为《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的消费者曝光是其在诉讼中删除的,并未显示具体删除的时间。口碑-一站式运营平台-真相审核后台显示:将评论项名称设置为
扛旗世界纪录(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发布时间设置为2014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选定待审、通过、驳回和已解决全部四项真相状态,真相类型选择全部,点击查询可见真相ID为19802的发真相者为“扛旗纪录是骗子,投诉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20:57:00,真相信息类型为投诉,身份已核实,审核状态为被驳回;真相ID为17663的发真相者为“bishi汉化组”,投诉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13:36:30,真相信息类型为投诉,身份已核实,审核状态为被驳回等信息。查看真相ID为19802的用户信息,可见用户名为扛旗纪录是骗子,URL为kangqi.org,提交内容为主题为《
扛旗世界纪录的真相:辱骂客户,态度恶劣,虚假不实》的投诉,姓名:王迎峰,手机号:185XXXX****,身份证号为×××并附有公开证据(含qq聊天记录截图、扛起公司联系信息中qq号证明等内容)和私密证据。查看真相ID为17663的用户信息,可见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URL为kangqi.org,提交内容为主题为《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公司》的投诉,姓名:罗倩倩,手机号:185XXXX****,身份证号为×××并附有公开证据和私密证据(含身份证复印件、qq聊天记录截图等附件)。查看真相ID为17804的用户信息,可见用户名为GWR_GC,URL为kangqi.org,提交内容为主题为《请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的投诉,姓名:袁博,手机号:136XXXX****,身份证号为×××并附有公开证据和私密证据(
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屏以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扛旗公司对百度网讯公司主张的涉案链接删除时间不认可,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系在收到起诉状后删除的涉案链接。
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查责令百度网讯公司按照扛旗公司的申请披露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百度网讯公司披露的身份信息如下:姓名:罗倩倩,手机号:185XXXX****,身份证号为×××,并提交了罗倩倩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扛旗公司申请,法院追加罗倩倩为本案共同被告,扛旗公司表示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为罗倩倩的事实表示存疑,主张百度网讯公司披露的该信息可能是虚假的,可能另有其人,但扛旗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确切证据予以佐证,经过法院反复释明和确认,扛旗公司向法院最终明确表示坚持追加罗倩倩为共同被告,追究罗倩倩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扛旗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与罗倩倩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及名称权,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公开传播,其行为构成诽谤;侵犯名称权的表现为百度网讯公司在其百度口碑产品中未经扛旗公司允许使用该公司的名称;该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该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计算,包括了侵犯名誉权及侵犯名称权的经济损失。百度网讯公司主张该公司经营的百度口碑产品的经营模式是将参与百度推广的客户至于百度口碑评价平台当中,这样有利于对百度推广用户的监督和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该公司实际上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在百度口碑平台上,消费者可以对百度推广用户进行评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百度推广用户也可以提供证明进行反证,该公司主张百度口碑的经营模式受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高度认可。扛旗公司认可该公司为百度推广用户,但主张该公司并未授权百度网讯公司使用该公司名称及让他人对该公司进行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名誉权。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百度网讯公司所经营的百度口碑产品系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其服务模式为网络用户对百度推广商家用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网络投诉监督。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在百度口碑上针对扛旗公司发布了标题为《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投诉记录,经扛旗公司申请,法院审查后责令百度网讯公司披露了该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为本案被告罗倩倩。虽然扛旗公司对被告罗倩倩即为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的真实性表示存疑,但是在法院反复释明及确认的情况下,扛旗公司仍表示追加罗倩倩为共同被告追究其侵权责任。鉴于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扛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侵权的标题为《扛起
世界记录的真相:辱骂客户,态度恶劣,虚假不实》及《请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两条投诉记录的网络用户发布者并非与本案被告罗倩倩系同一人,而扛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罗倩倩与百度网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本案的审理范围限定在二者的共同行为范围内,对于案外人发表的网络言论,法院不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如果扛旗公司认为案外人在百度口碑中发表的网络言论涉嫌侵犯其相关权利,可另案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
本案中罗倩倩发表的《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投诉记录,虽然从形式上该言论是网络用户对扛旗公司的投诉记录,涉及对该公司相关的批评和评论,该言论中涉及到公开传播扛旗公司从事虚假宣传、欺骗及骚扰消费者等事实性陈述,该陈述对企业信用和形象具有诽谤意义,但罗倩倩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该投诉记录构成了虚假事实陈述,足以对扛旗公司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已构成了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虽然罗倩倩抗辩称其并非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网络用户,但罗倩倩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身份证及复印件盗用、冒用等情况的确切证据予以反证,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鉴于扛旗公司就罗倩倩的侵权言论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了通知删除的律师函,该通知的基本内容符合法定的有效通知要件,百度网讯公司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予以删除,虽然百度网讯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删除了前述侵权言论,但扛旗公司主张前述侵权言论是在2016年8月30才删除,而百度网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明确其删除的时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百度网讯公司应当就侵权言论扩大传播部分造成的不利后果与罗倩倩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人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给企业法人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本案中,罗倩倩及百度网迅公司使用扛旗公司的全称及简称均为“指代”该公司时使用,属于对扛旗公司名称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对扛旗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及罗倩倩侵害其名称权的全部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涉案侵权言论已经被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扛旗公司已经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扛旗公司要求百度网讯公司永久关闭关于该公司的百度口碑链接,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扛旗公司要求罗倩倩及百度网讯公司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百度网讯公司及罗倩倩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案侵权言论系通过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口碑平台进行传播,故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及罗倩倩在百度口碑平台上为扛旗公司公司进行赔礼道歉为宜。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鉴于扛旗公司为保全在网络上发生的相关证据所花费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必要的维权支出,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主体身份转递公证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且该公证用于了本案之外的其他案件主张权利,但考虑该公司对此确有相应花费,故法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鉴于扛旗公司主张交通费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维权过程中确有交通费用支出,故法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综上,对于前述合理开支,罗倩倩赔偿扛旗公司总计3000元,百度网讯公司总计在2000元范围内与罗倩倩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扛旗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缺乏明确合理的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言论的商家投诉表现形式、百度口碑平台经营模式的初衷、罗倩倩的身份及缺席等因素与情节,确定维权合理支出以外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为1.5万元,百度网讯公司在1万元赔偿额度范围之内与罗倩倩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罗倩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罗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度口碑”产品“商家汇”项下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二十四小时,向原告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罗倩倩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还将依原告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罗倩倩共同负担);二、被告罗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损失3000元、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合理维权支出损失2000元、经济损失1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罗倩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
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罗倩倩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显示,2015年10月7日,用户名为“bishi汉化组”的用户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百度口碑”产品“商家汇”项下发表投诉《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一审中,经百度网讯公司的披露,“bishi汉化组”用户的真实信息为本案原审被告罗倩倩。后经扛旗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将罗倩倩与百度网讯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虽罗倩倩一审答辩称自己未曾在“百度口碑”产品“商家汇”项下发表涉案文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与此同时,扛旗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其他两篇言论《扛起
世界记录的真相:辱骂客户,态度恶劣,虚假不实》、《请立即停止对我司品牌的侵权》的网络用户同罗倩倩为同一人,故一审法院在业已固定的诉讼主体项下确定《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是否侵权为本案审理内容正确,本案予以确认。
从《
扛旗世界纪录是一家骗人的空壳公司》的内容来看,该信息内容指向明确,其中涵盖着大量对扛旗公司的负面评论,并附加着发帖人“bishi汉化组”疑似在扛旗公司的消费及沟通信息。文章发表后,有网络用户在文章项下进行评论。而罗倩倩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故应认定其投诉构成虚假事实陈述,罗倩倩将上述内容发表在“百度口碑”,在旁观者不能明辨真伪的情况下已经在公开的范围内对扛旗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扛旗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百度网讯公司虽上诉称其对网络用户承担的是“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但本院认为二者并不等同。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在用户使用其平台前均有不得随意发表恶意诋毁他人形象言论的提示,但在发现平台用户有侵权行为时仍应当及时履行监管义务。为此,百度网讯公司向法院提交公证书,以证明其在获知其名下平台有侵犯扛旗公司名誉权的第一时间已将侵权内容删除,但是公证书并未显示出百度网讯公司将侵权内容删除的时间。换言之,百度网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切实证据以证明其在接到扛旗公司通知删除的律师函后,及时删帖,故其上诉称不存在明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行为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应当与罗倩倩对侵权所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在百度网讯公司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本院认为致歉的方式与时间应当根据侵权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相适宜并起到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罗倩倩在“百度口碑”产品“商家汇”项下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二十四小时,在道歉的方式及时间上均能体现侵权者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以达到修补扛旗公司形象的效果,故本院不予调整。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扛旗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将其维权过程中的合理开支酌定为3000元,将侵权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酌定为15000元合理,本院不予调整。此外,结合本案侵权所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及侵权责任人过错的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合理维权支出损失2000元、经济损失10000元范围内与罗倩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理,本院亦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斐
书 记 员 刘姊婕